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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身边的他(她)司法新闻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4-15 21:11 访问量: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是有些被害人正是因为过分相信了所谓的"熟人",才导致自己的财产被熟人盯上继而被盗取,原来有些"兔子"就爱吃"窝边草"。据统计,2012年以来,句容法院共审理此类身边人的侵财案件19件。为此,该院对此类案件进行梳理归纳,以期提醒广大市民提高防范意识。
 
案例一:同住舍友伸出"三只手"
 
2012年5月的一天,在句容打工的小伙子王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发现自己的一条黄金项链不见的踪影。情急之下,王某第一个想到怀疑的对象就是同在一个出租屋内居住的舍友李某,因为所有门窗都是锁着的,只有李某有钥匙开门。可是找到李某询问是否拿了项链时,李某却矢口否认,反而怪王某冤枉自己。由于一时找不到相关的证据,王某只好作罢。
 
等到了10月份的时候,王某与李某在一起喝酒的时候,再次提起了项链的事情,而李某由于一时口误承认了自己偷拿了王某的项链。事后,李某赶紧同王某协商同意赔偿其4000元,并写下了一张欠条给王某,但到案发时只赔偿了1000元钱。无奈之下,王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想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原来,案发当天,被告人王某其与李某共租的出租屋内住时趁李某不在,偷取了李某的一条金项链,后因销赃时没有发票不能销赃,便到拿到句容某金店补发票,工作人员告知以旧换新方可补发票。于是王某以旧换新在金店换了一条新的金项链,并补差价500余元。换了新项链后,李某将新项链拿到黄金珀金回收店卖给该店铺,卖了货款6100元钱。经鉴定,被盗项链价值人民币7500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于是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二:同玩牌友玩起了"躲猫猫"
 
2013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与吕某等四人在句容市华阳镇某棋牌室内打麻将,打到下午4点结束。打完牌之后,张某独自一人开始玩棋牌室的一台赌博机,玩的时候张某看到赌博机上放了一个棕色钱包,心里知道钱包是吕某的。由于一时冲动,想贪图便宜弄点钱花花,张某便把就把吕某的钱包偷走,并走出棋牌室放在了自己摩托车的后备箱里,之后锁好后备箱后张某又返回棋牌室继续玩耍。
 
等到张某回到棋牌室后,吕某发现自己的钱包已经丢失,其他的在场的人都在帮吕某找钱包,由于找不到钱包,吕某只好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开始询问每个在场的人是否拿了吕某的钱包。当问到吕某时,吕某却否认其盗窃的事实。后来,在在场人员的见证下,民警让张某打开摩托车后备箱,并在后备箱内找到了吕某的钱包。打开后,民警发现钱包内有现金1200多元,以及银行卡和身份证等物品。于是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并将涉案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于是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三:老实钟点工当起了"家内贼"
 
从2012年6月开始,家住句容某小区的周女士发现,放在自己卧室红包里的钞票老是莫名其妙的减少,而且每次都是四五百、七八百的数额。要不是平时有数钱记账的习惯,周女士怎么也不知道钱是怎么丢的。于是周女士召集全家人一起商量对策,然而全家人都将目光指向了一个人身上。
 
原来,这个人就是每周六到周女士家做钟点工的赵阿姨。赵阿姨今年已将近50岁,因为和自己年龄相仿,周女士都把赵阿姨当大姐看待。以前,赵阿姨都会跟另外一个人一同到周女士家做钟点工,周女士都非常放心将钥匙将给他们,然后自己出去买菜或者逛逛,也没发现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到了6月份的时候,和赵阿姨在一块工作的那个人由于有事就不来了,这样只剩下赵阿姨一个来打扫卫生,但周女士还是很放心的将钥匙单独交给了赵阿姨。可是,接下来的情况却让周女士很意外,只要赵阿姨过来打扫卫生,家里就会少一些钱。然而,一开始,周女士也没怀疑过赵阿姨,因为赵阿姨在平时工作中不仅勤快,家里也收拾的很干净。可是自己女婿的一个建议却让周女士彻底失去了对赵阿姨的信任。在女婿的帮助下,周女士在卧室的隐蔽地方放置了一台摄像机,想看看卧室里到底发生了什么。然而,让周女士全家看到的却是赵阿姨在卧室打扫卫生时偷拿了周女士的钱财。于是,周女士向警方报警,赵阿姨也很快被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阿姨利用在句容市某小区被害人周女士家做钟点工的机会,趁被害人周女士外出之时,在其卧室内盗窃作案8起,其中最大的一笔1500元,窃得被害人周女士放在红包里的现金共计5800元。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阿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作者单位:句容市人民法院

举证立案保护难致商业秘密侵权泛滥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提供全方位法律保障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强调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总经理朱建民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形成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内容,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提供全方位的商业秘密法律保障,加大商业秘密侵权打击力度已刻不容缓。

  非法购买商业秘密现象突出

  3月21日,《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在京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司长黄庆表示,我国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但是,目前依然存在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则是其中的重灾区。

  “竞争对手窃取、非法购买商业秘密等现象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一些重大、复杂的技术成果,往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才能获得,凝聚了科研人员多年的心血,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甚至对一个企业、一个产业都将造成巨大影响。”朱建民说。

  朱建民举了我国己内酰胺产业的一个事例:国内某大型石化企业通过投入大量人财物等资源,历经十余年,形成了达国际先进水平的己内酰胺生产成套技术,一举改变了外国公司技术垄断的局面。然而,国内一些企业通过采取高薪挖人、盗窃技术等不法手段获取相关技术图纸并投资建厂,不仅严重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制约了己内酰胺产业的正常发展。“该案件虽然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指导和帮助,但由于证据获取极为困难,导致维权难度很大。”朱建民遗憾地说。

  侵犯商业秘密立案门槛过高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刑法、劳动合同法若干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对此,朱建民指出,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主体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经营信息的保护,对技术秘密的保护介入有限;而与其他国家刑法保护相比,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明显不足。而且,较之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可以由多个权利主体拥有,诉讼中确权难度大,除了举证被告使用了相同技术外,还要举证被告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获取,导致此类案件处于举证难、立案难、保护难的尴尬局面。

  “尤其是刑事立案门槛高,权利人举证责任重、自行收集证据难度大。”朱建民说,司法实践也证明,商业秘密案件基本处于起诉量低、审理难、原告胜诉率低的状况,难以实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此外,朱建民表示,一些企业高薪挖人、采用非法手段盗窃商业秘密,除了利益驱使外,也与少数地方政府从本地的利益出发,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和监管力度不够有关。

  “法律制度不健全、保护难度大、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种种原因综合在一起,导致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泛滥。”朱建民认为。

  整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

  基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朱建民建议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加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首先要加大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工作。朱建民建议尽早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重点做好举证责任分配,要适当降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加大侵权人的证明责任。还要强化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适时修订完善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降低入罪门槛,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近年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大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但主要集中在打击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盗版行为上,多着眼于有形商品和一般侵权行为,对侵害作为无形资产的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十分有限。朱建民认为应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行政执法力度。

  “此外,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力分散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建议整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形成合力。”朱建民说。

  最后,朱建民指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在项目立项时,加强对重大项目技术来源的合法性审查,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许可、合作等合法途径获取技术成果,杜绝一味追求地方经济效益而忽视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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