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停车开门不注意观察,将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后而来的行人撞伤。4月1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判决原告赵来芹的医疗费16303.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8元、误工费11056.8元、护理费3739.8元、交通费400元,共计32328.16元,由被告赵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冲除其已付的9000元,再付23328.1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1日9时许,赵良驾驶苏NAP882小型轿车,沿沭阳县沭城镇中医院住院部南侧东西通道由西向东行驶,停车放车门时,赵良没有观察车外情况,猛地打开车门,导致从后面驾驶电动自行车至轿车前的赵来芹猝不及防,撞上了车门,致车辆损坏,原告赵来芹受伤。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被告赵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来芹无责任。被告赵良未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原告于当日入住沭阳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中医:骨折筋伤(气滞血瘀)西医:左胫骨髁间嵴骨折、左前交叉韧带损伤、左外侧副韧带损伤等,住院治疗46天,支出医疗费16233.56元,出院医嘱为:1.出院休息治疗三个月,石膏继续固定;2.每周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决定何时拆石膏及取出内固定;3.左前交叉韧带损伤止点撕脱性损伤虽然予缝合固定,但不容易愈合,如果不能愈合,则二期行重建手术;4.门诊随访,不适随诊。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到沭阳县中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70元。原告又于2013年3月27日到沭阳县中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130元。后因向赵良索要赔偿未成,遂到法院诉讼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被告赵良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到损害,被告赵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赵良未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303.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8元,原告长期在城区居住生活、工作,其误工费、护理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11056.8元、3739.8元,交通费酌定为400元。原告主张二次手术费26000元尚未发生,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
作者单位:沭阳县人民法院 |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