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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纠纷】“儿戏婚姻”惹的事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6-14 22:15 访问量:  

婚姻是人生之大事,绝非儿戏,这是通常人都知晓而且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然而,严某与潘某他们真的将婚姻作为儿戏了,这应是人生之大忌。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对原告严某诉被告潘某婚约财产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非婚生女孩严某某随原告严某生活,被告潘某应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严某某的生活费4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严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双方凭票据各半负担。2、被告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严某彩礼费108000元。案件受理费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潘某负担。
 
严某与潘某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0月1日,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婚礼仪式后,便同居生活。2010年8月31日,生一女孩严某某(非婚生),期间双方亦未补办结婚手续。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期间,严某以挂失的方式取走潘某名下存款16万元,2012年7月4日,潘某以严某非法取走其存款16万元为由,诉至大丰法院,要求严某偿还。在审理期间,严某则要求潘某返还彩礼108000元,大丰法院未合并审理,并作出判决,由严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潘某130000.60元,并赔偿利息7470元。2013年1月7日,严某因返还彩礼诉至盐城市亭湖法院。庭审中,严某认为是通过介绍人朱某某谈送彩礼的事情,当时谈好是108000元,在举行“婚礼”的前一天由朱某某将此款带至潘某家里的。而潘某则认为其婚姻是父母一手操办的,对其中如何商谈礼金的事并不知情。针对双方的各执一词,亭湖法院调取了与本案有关联的大丰法院的“非法取款案”庭审笔录以及由大丰法院调取的大丰市公安局三龙派出所的一份询问笔录,在三龙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记载潘某父亲的陈述:“问:16万元钱是谁的?答:是我女儿结婚时候严某给我家十万元的彩礼钱,还有6万元是我给女儿的陪嫁钱,……”。大丰法院在2012年9月28日的庭审笔录中记载证人朱某某陈述:潘某与严某“结婚”时我带了男方的108000元的彩礼钱,是我交给女方父亲的。被告潘某对该份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无异议。
 
对此,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时给付彩礼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予返还。原告严某在举办“婚礼”仪式前一天通过介绍人朱某某给被告潘某家彩礼10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确认。对原告严某要求被告潘某返还彩礼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予全部返还。关于同居所生女孩的抚养问题,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发展和生活、学习的原则,结合小孩目前的生活习惯等因素,确定小孩严某某随原告严某生活为宜,被告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严某某的生活费400元,直至严某某独立生活时止。对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双方凭票据各半负担。
 
综上,亭湖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民事判决。
 
 
 
   作者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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