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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纠纷】为借款押房产 “真妻子”假签名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9-07 16:43 访问量:  

丈夫借款包工程,拿自家房屋作抵押;丈夫欠钱房被抵,女屋主却毫不知情。近日,武进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夫妇与被告徐某有着十多年的业务来往,生意场上朋友有困难时帮一把,也是张某夫妇一贯的准则。2012年2月的一天,徐某的一通求救电话打到了“老朋友”张某的手机上。徐某在电话中无奈地说明自己最近资金紧缺,但是眼下正有一个大好的赚钱机会,错过就太可惜了,所以希望兄弟能帮一把以解燃眉之急。张某夫妇同意了徐某的借款请求,但同时要求徐某以其在常州市武进区奔牛镇某处的房产作为抵押。徐某这下犯愁了:这处房产是自己与老婆陈某的共同财产,房产证上登记着二人的名字,可是老婆和自己关系不太好,要她同意抵押房产是绝不可能的。对了!可以找人“山寨”签名!徐某考虑到张某夫妇从未见过自己的妻子陈某,只要找一位与陈某长相相近的女子,再将陈某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神不知鬼不觉的弄到手,一切事情不都了结了吗?事情似乎进行得很顺利:按照约定日期,徐某携“陈某”来到常州市某公证处,办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公证,张某夫妇全程到场参与,且未提出疑议。若不是徐某无法按时还款,被张某夫妇告上法院,也许虚假公证之事陈某会被永远蒙在鼓里。2012年3月15日,武进法院依法受理此案。知晓事情真相的陈某情绪非常激烈,后经笔迹鉴定机构认证,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公证到抵押权登记,签名认证的均非陈某。
 
对于本案,武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抵押合同已经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根据笔迹鉴定意见书,公证书上“陈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笔迹,故对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定。陈某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并没有签订抵押合同,且其在知晓后也明确表示不同意抵押,故该抵押合同无效;但同时,因借款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无法举证证明该债务系徐某个人债务,再结合借款的用途,应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处徐某、陈某夫妻归还所欠款项及相关利息。
 
 
 
   作者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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