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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纠纷】结婚四月闹离婚 数万礼金视情返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10-20 18:11 访问量:  

相识半年草率登记结婚,结婚后争吵不断,婚后四个月丈夫诉讼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未能改善,再次诉讼离婚,并要求返还礼金及礼品。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
 
季某与同村女子董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1月订婚,期间季某支付董某订婚礼金8000元、彩礼32000元合计40000元,董某回礼1000元。双方于2012年5月3日登记结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矛盾,季某于2012年9月诉讼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仍分居生活,季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董某返还礼金33000元。
 
另查明,现在原告季某处的被告董某的陪嫁物品有一台电视机、一台空调、一台洗衣机、一辆摩托车。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无债务。
 
庭审中,被告辨称其婚嫁时带20000元至原告处并在收到原告方彩礼后回礼52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淡化,原告曾诉讼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且态度坚决,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之诉求,考虑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及扣除回礼,由被告适当予以返还,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董某返还彩礼15600元。被告辩解带20000元至原告处并给付了原告彩礼回礼52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原告季某与被告董某之婚姻准予离异;被告董某返还原告季某彩礼人民币15600元;原告季某处的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各一台、摩托车一辆归被告董某所有。
 
 
 
 
   作者单位:射阳县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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