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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同居患病告男友 证据不足判驳回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5-04 10:26 访问量:  

本文来自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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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与男友相识,并千里迢迢到男友家与其同居,同居期间因患上尿路感染等疾病而将男友告上法庭索要赔偿。2月20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胡小芳的诉讼请求。
 
胡小芳是江西九江市的一名女青年。2013年6月通过互联网认识江苏沭阳男青年魏磊,并于8月初同居生活,后来二人先后查出患有支原体感染、尿路感染等疾病。胡小芳即与魏磊分手,并将魏磊告上法庭索要赔偿。原告胡小芳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通过网络相识,同年8月7日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明知其患支原体感染和尿路感染却故意隐瞒原告,并将疾病传染给原告,原告经治疗至今未愈。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青春损失费共计48000元。
 
被告魏磊辩称,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并自愿共同生活,但被告在与原告同居之前并无原告所称疾病,而是在和原告共同生活之后才发现患有支原体感染。因原告愿意和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才出钱为原告治疗,现原告不愿意和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也就不同意为原告治疗。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明知自己患有传染性疾病却仍和原告同居,导致原告患病,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患病系被告过错所致,其主张无事实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据此遂判决驳回原告胡小芳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单位: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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