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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法官火眼金睛识破当事人虚假诉讼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5-08 20:54 访问量:  

本文来自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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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关系复杂,被告承认所原告诉称全部事实,涉案标的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到法院申请参加诉讼,这一系列的因素,引起泗洪县人民法院该案承包人许法官的怀疑,莫非是虚假诉讼?
 
案件两原告,两被告,原告陈甲和曹某是夫妻关系,被告陈乙与被告刘某是曾经是夫妻关系,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系亲兄弟关系。
 
原告陈甲和曹某诉称,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两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某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两原告。在尚未交付房屋时,被告因诉,房屋被法院查封。且该房屋为按揭房,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实现物权。两被告行为构成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0万元及违约金1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甲和刘某辩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事实。两被告向原告陈甲借款共计40万元,后因无力偿还借款,双方签订合同,两被告将涉案房屋抵给两原告。现同意返还原告40万元及违约金18000元,但目前没有偿还能力。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原、被告签订调解协议,两被告同意10日内给付两原告418000元,被告陈乙愿意算等争议房屋被拍卖后,让原告陈甲参与分配。
 
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朱某到法院反映,被告陈乙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令返还其35万元整,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原、被告虚构买卖合同和借贷关系,骗取法院判决书,以达到让陈甲参与房屋拍卖后的分配,逃避履行对朱某的债务的目的。
 
因为只有朱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承办人许法官犯难了,到底是不是虚假诉讼。细心的许法官发现,案件原告陈甲和被告陈乙是亲兄弟关系,而起诉时间正好是案件执行期间。依照审理案件的经验,被告往往不会在庭审过程中承认全部事实,并且同意在10天如此短的时间内偿还借款。而被告陈乙和被告刘某已离婚,也许可以从刘某找到突破口。于是,在第二次庭审中,许法官对原被告交付借款的情况,进行了仔细盘问,发现原被告的陈述前后矛盾,相互矛盾。在庭审结束后,许法官找到刘某,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经查实后,要被处以罚款、拘留的,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经过考虑,主动向法庭陈述,本案系原告欺骗其所设,目的是将涉案房屋转移至原告名下,而让案外人朱某实现不了其对两被告的债权。一系列的证据构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泗洪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对陈甲进行了处罚,罚款一万元。
 
 
 
 
 
   作者单位:泗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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