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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南京离婚诉讼成功多分财产案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1-21 10:29
访问量:
离婚成功获取房屋产权
女方多分房产份额比例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
知名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
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连续长期分居,且第一次判决后双方未有任何接触,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委托人接收到秦淮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接手并实际准备本案的所有被告应诉工作。
主审法官:顾荣荣。
案情结果
:
1、双方离婚;
2、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对方48万元人民币。
3、金银首饰各归各有。
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获取房屋产权,并且多分财产,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房产分割问题。
男方强调双方均只有此一套住房,应当判决分割房产,男方应当分割一半房款,男方认为夫妻共同房产总价值175万。剩余贷款约30万元。同意支付女方一半房款获取房屋,也同意女方给起一半房款由女方拿房。
后庄荣华律师强调双方婚后无子女,但是女方前后六次流产导致生育存在障碍,同时最后两次怀孕均系因为前面流产过多,身体不宜怀孕而流产,现阶段女方和其女方父母均居住在此房屋内,房屋判决给女方,同时应当从照顾女方和关怀弱者的角度来全方位的解决双方的离婚纠纷,消除矛盾,女方应当多分财产,房屋给女方,女方给付过多的财产将导致女方后续生活困难,无法起到案结事了的作用。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后续法庭从下午3点一直开庭并调解到晚上7点,最终双方全面达成了一致,彻底的解决双方的矛盾。
男方实现了离婚的愿望,女方也获取了房屋和少给付了对价。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0年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B,女,1 9 8 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案 由:离婚纠纷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 01 4年5月2 0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位于南京市房屋产权归被告B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B偿还。被告B应于2 0 1 4年1 2月3 1日前给付原告A房屋补偿款48万元。如未按约支付,被告B自愿向原告A支付房屋补偿款55万元。
三、原告A应于2 0 1 4年1 0月2 3日前配合被告B办理上述房屋银行解押手续。原告A于上述款项房款付清1 0日内配合被告B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四、房屋过户产生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五、金戒指一个、铂金项链一条归原告A所有。黄金项链一条归被告B所有。
六、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
七、案件受理费6980元,减半收取349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何思思
离婚男方成功获取【大面积房产】
江宁区离汤山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
知名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
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与妻子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协商离婚无果,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4年4月将此案立于江宁区人民法院,结案于2014年10月。
主审法官:乔华副庭长。
案情结果
:
1、双方离婚;
2、
大面积房屋归男方,小面积房屋归女方
;
3、
房屋贷款由男方承担,其他外债由女方承担
4、
其他物品各归各有。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获取相应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
律师点评:
关于财产分割:
本案涉及房屋问题比较复杂,大面积房屋还没有办理产权证,而且与孩子共有一定份额,小面积房屋有房产证没有贷款,外债数额双方也存在争议,同时对于男方持有的
邮票、钱币、纪念章等价值也难以判断,为此在财产分割过程中的分配价值和分配方案,变成了耗费时间的过程,最终庄荣华律师与双方当事人理性沟通,同时对于现在财产持有的现状,分割实用的角度,以及双方的根本需求做了全面的分析,最终双方当事人全面达成一致,结束了财产分割争夺,一切恢复平静。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 调 解 书
(2014)江宁汤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62年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1962年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案由:离婚纠纷
1989年日,原告A与被告B登记结婚,1 9 9 0年日生育一子C(曾用名)。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2014年4月,A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B离婚。审理中,B亦认为夫妻确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位于江宁区房屋9 0%的份额及邮票、钱币、纪念章等归原告A所有;位于碧桂园房屋、苏A号轿车归被告B所有,碧桂园房屋所涉及的契税、物业维修基金由原告、被告B各承担一半;
三、原告A、被告B各自名下的存款、保险金归各自所有;
四、位于碧桂园房屋的按揭贷款由原告A负责偿还,欠D的1 0万元及E、F的8万元共计1 8万元由被告B负责偿还:
五、双方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1390元,减半收取5695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吴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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