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关离婚案】原告理由不足,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4-25 22:04
访问量: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下民初字第号
原告李某,女,回族,1 9 8 2年生,银行职员,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姜某,男,1 9 8 3年生,汉族,南京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住本市下关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3月1 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光焰适用简易程序,于2 0 1 3年4月1 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姜某及其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时有较大矛盾出现,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虽生育女儿,也未能改善夫妻关系,自2 0 1 2年1 0月1 1日双方分居至今。在此期间她曾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消除双方分岐,但被告仍固执己见,不愿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姜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恋爱4年结婚,相处时间长,彼此比较了解;婚后他对家庭、孩子付出较多,对维系家庭关系作了较大贡献,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夫妻感情根本没有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于2 0 0 8年7月建立恋爱关系,2 0 0 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 0 1 1年5月4日生有一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期来由于家庭琐事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双方互执己见,协议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且发生矛盾后处理方法欠妥所致。现被告姜某不同意离婚,愿意改正缺点,主动协调好夫妻关系。只要双方相互尊重和理解,有正常的感情沟通和交流,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姜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 3 3 4 0 1 0 5 9 0 4 0 0 0 1 2 7 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杨光焰
2013年4月15日
书记员: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