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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两次起诉离婚-女方如何守护婚姻【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12-29 19:43
访问量:
案情介绍
:
知名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
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多次起诉离婚,女方作为丈夫的妻子,孩子的母亲,极力要维护此段家庭生活,情急之下,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
南京离婚专家律师
庄荣华代理此案,
委托人意在通过庄荣华律师的协助驳回男方的离婚诉讼。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11月参与玄武区人民法院锁金村的开庭审理。
主审法官:丁冬冬。
案件结果:
1、法院第二次判决双方不予离婚。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男方一人承担。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同时也非常感激庄荣华律师再次给予他们婚姻一次复合的机会。
律师点评:
本案系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在正常情况下确实有可能判决双方离婚,故此在代理此案过程中,庄荣华律师通过仔细了解案情,比对两次诉讼过程中双方的感情联系以及感情恢复程度,向法庭提供的充分的律师意见。
同时也提交了男方父母的证言以及孩子的证言来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实是朝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不可轻易判决双方离婚,应当给予女方珍惜感情,维系感情努力充分的肯定和认可,再他们一次恢复和缓冲的机会。
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意见,再次维护了此段婚姻。
庄荣华律师也提醒广大当事人,尽量在家庭生活过程中关心彼此,消除矛盾,依靠律师代理不予离婚是次要的手段和方式。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玄少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7 5年1 2月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B,女,1 9 7 6年7月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自2 0 0 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将婚前财产变卖后购得进香河路的房屋。2 0 0 2年1 2月5日,育有一女,此后双方的矛盾暴露,被告教育女儿不听原告的话,并对原告父母态度恶劣,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B辩称,在原告父母生病时,被告细心照顾他们;夫妻之间有矛盾是正常的,但是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双方之间经常有往来;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被告一直在努力改善双方关系,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 0 0 0年1月7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 0 0 2年1 2月5日,双方育有一女。
2012年2月1 7日,原告以双方矛盾积聚,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2012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12)玄民初字第号判决书。2013年7月4日,原告再次以诉称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一词,致本案调解无效。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十余年,且育有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双方感情不睦。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被告积极地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均应正视夫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婚姻的现实状况,通过各自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事冷静处理,互谅互让,珍惜双方感情,夫妻关系好转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诟讼法》第一首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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