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律师事务所

快速离婚

当前位置:南京离婚律师 > 判例参考 > 快速离婚 >

【2014栖霞区离婚案】女方一个月内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指导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2-30 10:31 访问量:  

                         南京市栖霞区离婚案
                 女方成功一个月内离婚【快速调解】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与丈夫存在重大夫妻矛盾,而且男方多次在婚内恐吓女方,分居分房时间较长,双方子女较小,只要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就会歇斯底里,至此无法协议离婚,据此只能诉讼离婚全面解决纠纷,于2014年10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其离婚诉讼案件,接受委托当事人,庄荣华律师于10月长假后第一时间起草离婚起诉状,及时成功立案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朱睿法官。

2014年10月立案,2014年10月协议离婚。【历时不到一个月时间】

案件结果:
    本次双方纠纷在家庭内部处理之时,庄荣华律师告知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固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文书证据,而具体内容最好固定到,双方的婚前婚后感情,夫妻矛盾,以及双方处理矛盾的方式,最终夫妻感情破裂的不可调和性。
    庄荣华律师,接案前后都将自己的诉讼心得和技巧告知当事人,并且也告知当事人珍惜诉讼调解的机会,另外当被告接到法院诉讼材料,必定会再次找原告进行沟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分割的比例,更为关键的是:双方均无能力持有房屋并给付对方一半财产,加之男方还非常看重自己的两个营运车辆,故本次离婚纠纷中,双方彼此都有看重的内容,就容易解决和调解,一经司法程序,男方未必能够得到满意的结果,最终系统的论证谈判方式庄荣华律师已经在诉前告知当事人。
    此次,诉前双方接触后,我方当事人利用庄荣华律师的谈判技巧很快取得了进展,双方成功快速协议离婚。而后我方至法院撤回起诉。
    通过这个案例,庄荣华律师再次凭借此文传达一个理念,在中国只有两种途径离婚,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如果无法协议离婚,那么只能诉讼离婚,而很多当事人因惧怕诉讼离婚耽误时间,而不愿意及时进入诉讼程序,那么如果离婚是你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而双方又无和好可能的话,眼下要做的就应当是尽早进入诉讼程序,寻求一名出色的离婚律师,为自己谋划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来完善自己的诉讼要求,这才是根本解决的关键。

   至此本案终结,委托人满意案件结果。



附离婚协议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婚生子抚养权归女方所有 男方无须承担支付抚养费义务,男方可以正当行使探视权利,每个月最多只允许探视两次。

 3、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经过慎重考虑,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愿意全面履行协议内容,如有违反约定之处,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都自愿受到本协议约束,且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 原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双方同意房产产权先过户至女方名下,待房屋卖出后,房款利益一人一半。

 4、原夫妻双方共有的车辆三辆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7万元。 双方共同存款8万元在,双方一致同意存款一人一半。
 5、
女方在离婚后自愿补偿男方5万元整。

 6、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7、自签字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支持与往来,男女双方日后无论个体的贫富都与对方无关,夫妻双方在协议签订后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双方也无权利日后要求经济上的支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佛法如舟,渡全有缘之徒。红尘似网,误尽多情之客。芸芸众生,君在何时顿悟?花花世界,我于此刻相迎。因何落发,剪断那千丝万缕愁与烦;为甚出家,投入这万世千秋乐和欢。只须发心,人人都称菩萨;但要回头,处处可谓净土。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南京,办公面积达4000平米,经历20多年的发展圣典所已成为江苏地区百人以上大型综合性律所,是江苏本土化人数、规模最大的律所之一。 2012年,圣典所成功获得2013亚青会、2014青奥会法律服务供应商资格,并圆满地为南京举办两届国际赛事亚青会、青奥会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圣典所将坚持以"服务、合作、创造价值"的发展理念,建立专业化法律服务团队,创新增值法律服务方式,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江苏精英律师网庄荣华 手机: 151-9588-9461   137-7050-1904 律师信箱: 563118707 @q.com 法律QQ : 563118707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栋6-7楼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备案 苏ICP备09090267号-7

本网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如转裁的文章侵犯了你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

X
  • 获得更多方案
  • 预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