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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院离婚案】二审成功维持-判决离婚-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5-12-30 07:13 访问量:  

   离婚二审上诉案庄律师成功争取判决离婚

                     【南京中院离婚案】

                                  上诉人不同意离婚
                                  2015年12月22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且男方有婚内刑事犯罪问题,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庄荣华律师代理女方成功离婚后,男方拿到判决后进行了上诉,女方及时再次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武琼副庭长【少年庭】。


                    历时约2个月之内
   
案件结果:
   1、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婚龄3年离婚案件,在此次一、二审过程中成功判决离婚。
     促成此次快速离婚的主要因素是男方存在刑事犯罪,另双方长期分居,在诉讼过程中也无法有和好的解决方案,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宁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2015)雨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A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被上诉人B的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B、A于2012年结婚,2014年6月8日生育婚生子C。2014年5月,A因贩卖XX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且A自身也有XX行为。B现就职于南京市工作。A自刑满释放至今一直未工作。B、A的婚生子C自出生后一直随B生活,由B抚养。B在此前的2014年和2015年已经两次起诉离婚,且自B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B于2015年9月1日第三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另查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B以本人名义购买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一套,并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因B未能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B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B于2015年10月31日前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借款本金1161214.39元及相应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如果B不能按时履行上述还款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有权就上述还款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对B名下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在债权数额118万元范围内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案B、A的权利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A在B怀孕期间因犯XX罪而被处刑罚,B在知情后已经三次提出离婚。此前B、A虽经法院调解没有离婚,但调解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并未改善。B现坚持要求与A离婚,双方三无和好可能,应予准许。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婚生子自出生一直随B生活的事实、A曾经犯罪且有XX史等因素,一审法院认为婚生子由B抚养为宜,并依法酌定A承担每月800元的抚养费。关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因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在另案中可能作为被执行财产呈该案尚未处理完毕,可能涉及案外人的权利,因此对该房产暂不予处理。关于A个人债务的确认问题,虽然A在庭审中已自认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B无关:但因B、A双方未能明确指出和确认A个人债务的范习,且关于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因此,对A的个人债务问题不予确认。
    原审法院依此判决:一、准许B与A离婚。二、婚生子C由B抚养,A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周支付抚养费80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A每月探望C二次,B予以配合。四、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A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感情基础牢靠,是认识多年后才结婚,不同意离婚。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双方离婚。
    被上诉人B辩称,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上诉人当时隐瞒xx罪的情况,欺骗被上诉人是xx罪,被上诉人在得知真相后即起诉离婚,现在已经是第三次起诉离婚,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被上诉人B确认双方所生之子C(暂定名)尚未申报户口。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
    二审中,上诉人A提交B在其被羁押期间写给其的信件复印件若干,欲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质证,被上诉人B对信件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婚后感情较好并育有一子,但上诉人A在被上诉人B怀孕期间因xx罪被判处刑罚,被上诉人B获知真实情况后,先后三次提起诉讼坚持要求离婚,现上诉人A亦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获得改善,应当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上诉人A主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寄语:
  包容是一种境界,一种智慧,源自人心的善良,仁爱于慈悲;包容是一种谦虚,人的个性不同,见解各异,凡事见仁见智,包容者能博采众长,从善如流;包容是宽恕待人,允许别人有过失;是以德感人,是一种善的力量,拉近人于人之间的距离,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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