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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处分权效力之合同签订日期律师意见【南京离婚律师分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3-05 13:41 访问量:  

夫妻共同房产处分权效力之合同签订日期律师意见【南京离婚律师分析】

关于5.7是最后一份合同的律师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本案审理中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诉讼双方坚持的意见截然相反,而代理人通过仔细研究证据材料,分析庭审笔录以及还原当初交易的实际情况和心理状态,断定5.7合同系本案的最后一份书面合同,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证据材料进行分析。
1本次诉讼我方提及的一个重要的观点系5月7日的合同为最后一份合同,是对之前合同的一次变更和补充,而从5月7日合同的实质内容来看,对我方大大有力,首先净得款较之前有所提升【这里需要引用某律师的税费意见】,其次支付期限大幅提前,支付幅度也大幅提高,而正因为之前已有合同约定,大体框架条款已初步达成,仅仅需要对新的意见进行一个补充说明而已,交易房屋需要一份正式的合同是众所周知的,5月7日合同不需要再冗长的列明每一个条款,正是因为之前已有合同在手,而且当时卖方二也在场,看到了之前的合同【包括3.15,合同和3.19合同,通过分析和比较,邵不同意适用3.19的条款,而坚持适用3.15的主体内容,再加上定金内容的变更,而形成了5.7合同】,从而双方达成新的一致的意见,由于内容较小、条款较少,用打字的方式来确定新的意见是体现了双方当时都希望尽快确定下来,在当时无证在手的情况下,免得对方再生变故,故迅速草拟补充约定,试问补充条款、补充约定,怎么可能会比主合同要多,对主合同要完善,因此该份合同系一份补充、变更合同是理解诉讼双方虽在说谎的重要识别手段,被上诉人一直坚持5.7是第一份合同,是一份草签合同,被上诉人否认5.7合同是一份补充、变更合同,被上诉人排斥了补充、变更合同的定性,是惧怕承担根本违约的责任,因而虚构了5.7是第一份合同的说辞,而通过比对能够发现,5.7合同其实是沿用和采纳了3.15合同的主要和条款,而3.15才是本案的第一份合同,因此能够发现5.7合同根本不是第一份合同,而是一份变更、补充合同,此刻审判员应当能够理解到被上诉人虚构重要事实,企图掩盖自己的根本违约行为。
25.7合同中一个重要的细节又揭露了,5.7合同绝对不是第一份合同,而是最后一份合同。
那就是5.7正文倒数第四行的“乙方”二字【这是我本人卖方二当时要求建立5月7日与3月份的合同建立联系的特别注明】,5月7日协议的结尾是买方与卖方,而倒数第四行的乙方二字,充分证明之前已经有一份更为完备的、更为制式的合同,而该3.19合同将买方称为乙方,正符合本案中3月19日合同的特征,5.7合同中没有一处提及谁是甲方,谁是乙方,之所以会在这里出现乙方二字,正是被上诉人应卖方二的要求加入其中,目的是一方面锁定乙方的责任,另一方面也锁定了本合同与之前合同的联系,建立了5.7合同系之前合同的变更与补充,只有建立了与之前合同的联系,才能引用之前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包括解除条款)来保护自己,本人卖方二在公司从事的都是设计商事以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内容,对合同的法律规定与性质有一定认知和理解,当时我感觉这样就能更好的约束双方来履行实现合同,如果对方不依约支付,那么超过10日且数额超过5万,我方即可解除合同,拒绝卖房,这些都是本案重要的细节证据,充分否定了被上诉人一直坚持5月7日是第一份合同的说法,被上诉人为什么一直非常惧怕5月7日是最后一份合同,正是因为5月7日合同的真实性双方已经认可,并且双方也认定5.7合同就是发生在5月7日,这个事实被上诉人已无法再反口,被上诉人根本违约事实确立无疑,也正是对方已根本违约,我方才拒绝卖出的。
3、通过双方多次庭审笔录还原事实真相与心理状态。
1本案第一次在玄武法院诉讼之时,被上诉人的诉请目的是证明合同被卖方二追认,证据方面仅仅有合同与录音来印证我方认可交易,但在一审作出判决之前,被上诉人多次提及3.19之前有数份合同,包括3.15与3.18,其目的系证明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巩固和加强法院认定被告有卖房意图的诉讼策略,而被上诉人一直都不提及有5.7合同的存在是何原因,5.7合同上有卖方二的签字,一旦抛出这个意见,那么瞬间就击破了卖方二的抗辩理由,事实上这个方式也是非常容易实现的诉讼技巧,而被上诉人一直只字未提,主动放弃了最好的诉讼理由,目的何在?正是为了掩饰、隐瞒其根本违约的过失。
2在其后的二审中,我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已经向法庭陈述,除3月份签订的数份合同之外,还有5月份签订的一份合同,而当时还未找到,此刻二审主审法官负责任的主动询问卖方二,你方寻找5月份的合同的目的是什么?而卖方二回答,证明在3月19日合同之后,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合同,而二审主审法官得知这个重要的事实之后,又负责任的询问了被上诉人,你们一共到底签订了几份合同,此刻被上诉人代理人强调一共只有3.15与3.19两份合同,而被上诉人本人即刻更正一共有3份合同,3.15,3.18,3.19这三份合同,待二审第二次庭审之时,我方成功将5.7合同举证后,对方无法抵赖认可其真实性,但别出心裁的强调5.7合同是第一份合同的荒谬说法,此刻我方想向强调,在二审中买方在我方实际提交5.7合同之前,仍然报以幻想万一我方找不到这份合同就万事大吉,因此在我方提交5.7合同之前,在主审法官已审理涉及5.7合同之时询问其到底有几份合同之前,仍然向法庭说谎,强调没有5.7合同的存在,一共就3份合同【3.15、3.18、3.19】,买方之所以说谎的理由,正是其认识到一旦5.7合同抛出,其根本违约事实即告成立,其诉讼请求必定败诉,所以说买方从一审的掩饰、隐瞒5.7合同到二审极力否认有5.7合同的存在,都明显的印证出买方十分惧怕5.7合同,更怕5.7合同履行的结果被法庭知晓的不利后果,如果说一审掩饰、隐瞒5.7是过失的话,那么二审极力否认5.7合同就绝对是故意,通过上述分析,充分能够认定5.7是一份不利于买方的合同,也正是本案的最后一份合同。
另买方在我方提交5.7合同之前,曾经对3.19合同描述过3次,两次坚持3.19合同就是319日签订的,另一次强调3.19合同系4月签订,如今在我方出示5.7合同之后,对方发现诉讼可能不利之时,临时变更说法,不论是公理还是民事诉讼原理皆不允许其颠倒是非,信口雌黄,据此代理人通过证据材料剖析,庭审笔录的分析以及还原当初交易的实际情况和心理状态,再加之买方自认的表述,断定5.7合同系本案的最后一份书面合同
最后再向法庭强调一点,为什么在7月前后的录音,买方总是强调要求重谈,正是因为买方已经理解和认可了自己根本违约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知道之前所有的合同已彻底解除,无法约束双方,故总是致电我方希望重谈,如果之前合同还存在,根本就用不着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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