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离婚速度快,要求尽快与配偶离婚的当事人很多,不希望在诉前调解的过程中耽误太多的时间,以及暴露过多的观点已经是普通离婚案件的现状,作用新的诉讼法有没有照顾到大众的需求,请看如下律师分析:
诉前调解非前置,原告有权不调解
新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适宜调解的案件,离婚案件作为家庭纠纷的案件,在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情况下,先进行诉前调解,化干戈为玉帛,。
二是当事人不拒绝进行调解,若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不再进行诉前调解。
因此,本条规定的先行调解,决不意味着调解前置程序,婚姻案件当事人有拒绝进行诉前调解的权利。
离婚起诉立案,诉讼权利有保障
诉权是宪法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但“立案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备受诟病的一大顽疾。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以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
本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其次,法院必须提高办案效率。对符合起诉的,法院必须受理。这里的用词是“必须”,法院没有其他的余地。经过立案审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另外,经过立案审查,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能口头通知当事人不予立案,而是应当在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的形式裁定不予立案受理,保障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