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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下半年市法院重大矛盾纠纷典型案件汇编【离婚案例分析】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9-08 19:47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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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智诉苏娅离婚纠纷案
 
(2013)宁民终字第2263号
 
【裁判要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对财产及子女抚养均有较大争议。本案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所形成的具有指导性意见的裁判经验及作法是在离婚案件中引入独立第三方的心理疏导机制,用以在法律知识之外,对法官的裁判提供更专业的心理角度的分析意见、对化解双方当事人的怨气、解开他们的心理症结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离婚案件中第三方心理疏导机制的建立,使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技巧和方法进一步多样化,产生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苏娅与黄智于2006年相识恋爱,2010年4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20日生一女黄贞娴。双方婚前关系尚可。婚后为黄智对外交往等事宜产生矛盾,苏娅曾于 2012年2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黄智离婚。2012年3月,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苏娅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苏娅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因黄智对黄贞娴的出生存在疑问,申请对黄贞娴进行亲子鉴定,后由于双方均不同意预缴鉴定费,致鉴定无法进行。双方对探视问题亦达不成一致意见。
 
庭审中,双方对婚后购买的九块金条(购买时价值4万元)予以认可,但双方均否认金条在各自处,经过协商,双方同意在本案中不对金条进行分割,如有证据证明金条的下落,双方另行诉讼。黄智提供“金至尊”南京中央专营店购买物品查询单,查询单显示用黄智名义开卡的VIP卡于2011年1月31日购买足金项链一条,销售价格为 11788元。2009年6月27日,黄智购买金戒指一枚,价值为5876.20元。黄智同时提供以苏娅名义所办的通灵翠钻南京万达店的会员卡,该店购买记录显示:2010年1月10日购买钻石戒指一枚(价值12368元)、2010年4月9日购买项链一条(价值2896元)、钻石戒指一枚(价值6251元)、2012年2月5日购买钻石耳钉一对(价值1431 元),黄智称上述首饰都被苏娅带走,苏娅否认上述首饰在其处。
 
2010年2月12日,苏娅名下的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账号6225881254677528)中存入10万元,苏娅先称是其父亲为其陪嫁所赠,庭审中又改称是向其父亲所借。 2010年6月14日,苏娅将10万元取出。同日,苏娅将14万元存入上海浦发银行南京分行(账号6225220400512885)。2010年10月29日,苏娅将14万元支取,同日存入10万元和2500元。2011年12 月16日,苏娅将102500元取出。苏娅称2010年6月14日存入的14万元中,其中10万元是从招商银行中取出,连同和黄智结婚的礼金4万元一并转存到浦发银行。10月29日,苏娅支取4万元用于购买金条,2500元系浦发银行帐户内产生的利息,目前,苏娅浦发银行账户余额为零。
 
案件审理中,双方确认,双方共同财产中的佳能单反相机,现在黄智处,苏娅不再主张,双方各自所用的电脑归各自所有。
 
双方均向法庭明确各自负有债务。苏娅称黄智欠苏娅母亲4000元,黄智予以否认。黄智提供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催款短信,短信载明,截至2012年12月 28日,黄智尚欠建设银行信用卡7761元;截至2012年12月11日,黄智尚欠中国银行信用卡1404.19元。黄智称自己尚欠招商银行信用卡5000元,由于招商银行是电话通知,其现无法提供证据。黄智同时表示,在苏娅分娩时,医药费都是黄智和黄智母亲所出,黄智在2011年10月份生病时,医药费也是黄智母亲所出,当时黄智写下 5000元的借条给其母,在苏娅离开家居住期间,女儿的抚养均是由黄智一个人负担。现在黄智要求苏娅对上述债务和费用平均分摊。
 
另查明,苏娅于2012年5月份离家,居住在母亲家中(本市上海路11号)。苏娅离家后,黄贞娴一直随黄智生活。2012年6月5日,黄智书写保证一份,言明:我不再去上海路苏娅家,不与她们母女俩见面,但如遇事协商,去外面茶社,不打她们母女。
 
【裁判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鼓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一、准原告苏娅和被告黄智离婚。二、离婚后,原、被告所生之女黄贞娴(2011年9月20日)由原告苏娅抚养,被告黄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月支付黄贞娴抚养费400元整,直至黄贞娴十八周岁时止;被告黄智每周可以探视黄贞娴一次,原告应予以配合协助;三、原告苏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黄智2000元,用于偿还黄智所欠银行债务。四、佳能单反相机归被告黄智所有。各人名下的工资收入、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宣判后,黄智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出具(2013)宁民终字第2263号民事调解书:一、苏娅和黄智离婚。二、离婚后,苏娅与黄智所生之女黄贞娴(2011年9月20日生)由黄智抚养,苏娅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月支付黄贞娴生活费500元整,直至黄贞娴十八周岁时止,黄贞娴学费及医疗费用凭发票双方各半负担;苏娅每周可以探视黄贞娴一次(于每周五晚上7点到黄智住处接走,于周六晚上7点送回黄智住处),黄智应予以配合协助;三、苏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黄智2000元,用于偿还黄智所欠银行债务(已给付1000元);四、佳能单反相机归黄智所有;各人名下的工资收入、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双方保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金条及首饰的诉权;五、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苏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黄智负担。
 
【裁判理由】
 
本案系二审阶段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分清是非、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对解除婚姻关系及财产处理、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
 
【推荐意见】
 
众所周知,心理学研究涉及知觉、认知、情绪、人格、行为和人际关系等许多领域,也与日常生活的许多领域——家庭、教育、健康等发生关联。心理疏导疗法为心理疗法之一,运用各种方式以疏泄开导改善或调整患者的精神状态,使心理障碍得以疏通,情志得以调畅,适用于明显而强烈的社会应激(如亲人亡故、强烈地震、长期拘禁、战争场面等)所引起的心因性疾病。内容包括言语开导法,暗示诱导法和顺从疗法等。心理咨询师与心理疾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积极影响,对患者阻塞的心理进行疏通引导,使之畅通无阻,从而达到治疗和预防心理疾病,促进身心健康的治疗目的。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局限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对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心理是否健康疏于理会,有些法官即便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心理异于常人,也往往囿于对心理健康知识的匮乏,缺乏有效的应对方式及疏导手段,导致原本有调解可能的家事案件以判决结案,不能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促进社会和谐的最终目的。本案中,苏娅与黄智在一审中即矛盾激化,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流,双方互相指责谩骂,男方甚至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双方互相指责对方隐匿共同财产、对婚姻不忠、女方还指责男方对其本人及母亲使用暴力。如果法官就案办案,根据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直接下判未尝不可,但双方在庭审及庭后与法官的沟通中,均表现出心理扭曲、不平衡等等不正常的心因性疾病的表象,结合女方来自于单亲家庭、双方系自由恋爱两年后才结婚、均有一定学历基础、年纪较轻对心理疏导的接受度较高的情况,主审法官在咨询了心理疏导师的意见后,向双方提出接受心理疏导的建议,后双方均分别接受了专业心理疏导师的疏导。后承办法官与心理疏导师进行了联系,了解双方接受疏导的情况,心理疏导师在保障来访者隐私的情况下,向法官通报了双方心理的症结及解决问题的切入点。经过疏导,法官再次通知双方谈话时,双方情绪明显较前稳定,均承认自己对婚姻中存在问题也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主审法官直接通知男方将女儿带到法院一起参与调解过程。在调解中,双方均表示心理疏导对他们起了很大的作用,流泪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女儿继续由男方抚养,双方和平分手。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系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但引入了第三方的心理疏导机制后,对法官的调解工作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当事人由不相信对方、不相信法官到相信对方、相信法院、认识到自己在婚姻解体中的不足之处,对自己有一个重新的评价,是一个质的飞跃。人对社会有两种态度:一种人永远用乐观的、积极的态度看世界。一种人用悲观、消极的态度看世界。实际上,这是划分人的心理平衡与不平衡的标准。只要你乐观积极地看世界,这世界就很美好。同理,法官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应注重引导当事人用积极的态度看世界,对心理失衡的人,法官应抱以同情,借助外部力量积极的予以化解和疏导,要让他们意识到最好的医生是自己,保持良好的心态,就是最成功的健康。(推荐人:周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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