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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确认产权成功案例-赠与房屋协议【下关法院案例】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4-07 20:26
访问量:
南京离婚律师
胜案指导-房屋赠与合同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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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同居赠与房屋协议成功撤销
【下关区同居房产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同居期间书写一份赠与房屋协议,但迟迟未曾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在确定分手之际,女方坚持要男方依约履行办理过户,而男方则以非真实意思表示,拒绝履
行
。
审理结果:
经过法庭充分的释明法律规定,原告撤回诉讼。
律师点评:
原告至下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确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赠与协议有效,要求确认所有份额归属于女方所有。
庭审中,庄荣华律师提供了数份重要的证据,即房屋协议,出资证明,还贷证明都印证了整个房屋的出资结构全部系我方支付,而赠与协议也是违背自身意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并且没有实质过户,依照我国物权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赠与协议可以任意撤销,当庭庄律师也写了一份撤销赠与协议的书面通知书至原告,而原告聘请的律师提出在依照民法通则意见的一个较为陈旧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房屋赠与协议完成之后,又将房产证交付给对方的,视同已经发生全面的法律效力,因此认定无法撤销,必定有效。
之后庄律师又提出,1999年合同法出台,此后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也规定在合同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所产生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合同法及相关合同法司法解释处理,其他法有其冲突的,以合同法为准。
最终法庭采纳了庄律师的意见,给原告进行了长时间的法律释明和理论解释,最终原告维权无望,只得撤诉。
庄律师提供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相互冲突之时的司法实践倾向性意见为本案胜诉的关键。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附法律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条赋予赠与人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撤销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的原因是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行为。在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也允许赠与人因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本法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加强了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过于苛刻,也有失公允。
南
京
市
下
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下民初字第号
原告夏某,女,1966年生,汉族,住所地本市浦口区。
被告张某,男,1942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永庆村。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张某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4元,减半收取2722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 王进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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