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调解书-司法判例最新范例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8-16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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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7 7年日生,汉族,职工,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律师。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 01 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6月2 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儿吴怡由原告A抚养,至十八周岁时止。原告A放弃要求被告B给付女儿吴怡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权利。被告B在不影响女儿吴怡学习的情况下,随时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A于2 01 4年6月2 8日之前一次性给予被告B补偿1 3万元。
四、双方今后不再发生其他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为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23日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7 9年生,职员,住本市秦淮区。
被告B,男,1 9 8 0年生,公司经理,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一监区服刑。
委托代理人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 01 4年1月1 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4年5月1 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 0 0 3年登记结婚,2 0 07年生育一子,取名C。2 0 07年7月3日至2 0 08年1月2 2日,被告因涉嫌犯罪,并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XX年,后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为此,原告曾于2 01 3年5月2 4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同年6月1 9日判决不准予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6 0 0元至其1 8周岁时止。此款由被告B于每月1 5日前给付原告A。
三、,被告B名下本市房屋产权归被告B所有。
四、双方将原告A名下房屋产权赠与儿子C所有。
五、原告A处夫妻共同存款1 2万元归被告B所有。
六、案件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2336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