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才几个月就要增加抚养费
我方积极抗辩被法庭采纳
南京江宁区离婚律师指导离婚后抚养费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8-30结案)
婚姻遭遇:
离婚后双方矛盾不断,探视、暴力、报警、抚养费。
应诉决心:
坚决抵制!!!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解决
诉讼简要经过:
律师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个月拿到判决书
江宁法院-张赜法官
立案时间2018-6月
判决时间2018-8-30
案件结果:
1、我方自愿支付每月600元
通过庄荣华律师的优化处理:
本案中
1、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必须履行
2、对方经济条件和抚养环境并无变化
3、对方新买房行为属于个人投资行为,所负债务不属于经济收入降低
这三个理由犹如三个齿轮,彼此咬合,震荡放大,产生极强的法律效应。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理人:B(系原告之父),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C,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A与被告C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法定代理人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C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其父母原系夫妻关系,其于2015年12月16日出生;其父母于2017年12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其父母约定其由父亲B负责抚养教育。因其父近期购置了学区房,需要清偿贷款,承担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故被告C应支付相应抚养费。
被告C辩称:其与B离婚时约定原告A的抚养费应由原告A父亲B承担。B购房属于投资行为,与本案并无关联性。其每月愿意支付抚养费6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于2015年12月16日出生,父亲B与母亲被告C于2017年12月11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由男方监护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包括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离婚后,愿告A随B共同生活,B经济收入无变化(每月约8100元),A生活环境稳定。
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出生证明、购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被告C系原告A之母,其在离婚时与原告A之父B约定其不需承担抚养费。双方离婚后,作为直接抚养原告A的B经济收入稳定,经济状况并未恶化,原告A生活环境亦无大的变化,被告C并无于离婚协议之外加付抚养费用的必要。B是否另购房产,如何清偿购房贷款亦并非原告A要求被告C另行支付抚养费的必要情形,故原告A要求被告季帅红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C自愿每月支付原告A抚养费600元,系当事人基于身份关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被告季帅红每月支付原告A抚养费600元;原告A其他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2018年9月起至原告A(2015年12月16日出生)年满十八岁止,被告C于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A抚养费600元;
二、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律师结语:
本案毕竟是孩子起诉的抚养费纠纷,在庄荣华律师的耐心沟通下,我方当事人虽然不满对方的起诉方式和内容,但是还是自愿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