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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楼区离婚案】成功获取抚养权-孩子获取房产份额-庄荣华律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5-12-05 06:51 访问量:  

       鼓楼区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调解离婚

                               2015年12月2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余敏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每年中超过3000元的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共同承担。
   3、双方名下房产份额全部归孩子所有;
   4、男方再行支付女方8万元,其他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债务也归个人承担。
   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婚龄14年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很多在家中协议离婚之时难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在诉讼离婚之中通过律师的辩论和质证,通过法官的说理和释法,通过局外人的干预与沟通,反而能够起到深刻而快速的解决作用,由于婚姻家庭矛盾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双方对立情绪很高,都不愿意给对方占到便宜,因此对方提出的方案总是容易受到一方的不同意,不妥协,因此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本身就是唯一的方式,中国没有自动离婚之说,离婚的决心也是法官判断没有和好可能的一个重要因素,委托一个经验丰富,特别是调解能力强的律师尤为重要。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婚内双方名下的房产份额如何分割的问题,由于本案双方名下的房产份额与女方父亲共有,涉及案外人利益不可以一并处理,因此庄荣华律师多次在庭审之中希望原告能够考虑孩子的利益用正常的心态处理此事,男方虽然勉强同意,但是剩余共同财产不愿意再行分割,之后庄荣华律师又结合本案的证据以及对方存在虚构的债务以及离婚后孩子的实际需要,双方凝聚的其他矛盾以及男方今后的探视保证等综合发表了律师意见,直至男方同意我方的方案。
    在抚养费上,男方也不愿意支付过多,从1200到1500,再到3000之上的重大教育和医疗都是一步步的沟通和协商交换而来,从而保证孩子的正当合法权益。这个方案是一个整体的一揽子方案,虽然在部分节点女方没有得到最大的利益,但是房屋的份额能够通过不需要份额全部登记在孩子名下,这样做女方即不用给付折价款,又可以完全的保留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可谓是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值得很多当事人借鉴,但是这样的调解难度,通常都比较大,需要律师的专业和耐心。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鼓民彻字第X号
    原告A,男,汉族,1975年,民警,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1975年生,公司职员,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本院子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敏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女C,双方均系初婚,无其他子女,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A诉至法院要求离婚,B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5 年12月起每月支付C抚养费15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C超过3000元的教育、医疗支出原、被告双方凭票据各负担一半,A享有对彭宁欣的探视权,每月四次,具体时间、地点双方协商;
    三、坐落于本市房屋中属于A及B的份额,归C所有,即该房屋由C,D共同共有;
    四、车牌号为苏A明锐牌轿车归A所有,原、被告各自名下公积金账户、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现金、金银首饰、个人物品均归个人所有;
    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对外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个人债权由个人享有;
    六、A一次性支付B 80000元,此款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
    七、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A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律师寄语:
    
人生在世,一切都是机缘,离开有离开的道理,失去有失去的理由,所有的相遇,相处,都是一种既定的缘分,离开就是缘尽,失去就是缘去,人生聚散离合,就是缘来缘尽,情淡情浓,记住那些美好,那些欢笑,走好现在,做好现在,就是人生又一次的美好。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南京,办公面积达4000平米,经历20多年的发展圣典所已成为江苏地区百人以上大型综合性律所,是江苏本土化人数、规模最大的律所之一。 2012年,圣典所成功获得2013亚青会、2014青奥会法律服务供应商资格,并圆满地为南京举办两届国际赛事亚青会、青奥会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圣典所将坚持以"服务、合作、创造价值"的发展理念,建立专业化法律服务团队,创新增值法律服务方式,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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