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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离婚:年轻与冲动的代价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4-28 22:10 访问量:  

当“80后”的爱情婚姻观还在饱受诟病的时候,“90后”已经悄然登上了婚姻舞台。今年1-4月,惠山法院审结的194件离婚案中有9件案件的当事人为“90后”,而去年同期还无此类案件。
 
未办结婚登记  难讨抚养费
 
“他妈妈就那么一走了之,吃苦的还是孩子啊!”一位中年妇女对着法官声泪俱下,怀中抱着一个五、六岁的小男孩,而她身旁看似二十出头的儿子却一声不吭。
 
这发生在惠山法院调解室的一幕让人唏嘘。从这位中年妇女口中得知,2012年,儿子与儿媳感情恶化,儿媳一声不吭离家出走,从此失去了联络,孙子只能由她来照料。多方查找都没有办法找到儿媳,儿子到法院起诉,要求儿媳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而原告看起来过于年轻,让承办法官周小娇疑窦丛生。周法官查阅案卷后惊讶地发现,原告要今年11月才满法定婚龄,是一个标准的“90后”。几经追问,原告坦承,两人是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妻子也是“90后”,恋爱没有多久,两人就决定结婚,但仅举办了仪式和酒席,因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遂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在妻子出走,他觉得过不下去就散了算了,但孩子的抚养费她不能不出。
 
“你知不知道,你们没有登记,连合法夫妻都算不上,非婚生子女不光抚养费,今后的教育、医疗等问题都会受到影响。建议你们找到她后协商解决。”面对一脸茫然的当事人,周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原告撤回了起诉。
 
原告本身年纪尚轻,并未明白婚姻的责任,过早结婚,过早生子,却面临婚姻无法继续的结局,还要默默吞下独自艰辛抚养孩子的苦果。
 
带着协议离婚  和好没商量
   
据周法官介绍,在她处理的离婚案件中,不少都涉及棘手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问题,但在“90后”群体中却争议不大,面对离婚,不少当事人表现得异常淡定,较少有回转的余地。
 
“90”后的小王和“85后”小林结婚才2年,孩子还嗷嗷待哺,就到法院要求离婚。周法官本想劝说两人再好好考虑,“孩子还小,不能少了父母任何一方的关爱。”
 
小林却说:“不用考虑了,我们现在算是和平分手,不用等大家都撕破了脸才到法院来。”
 
“不会不管孩子的,孩子从小由奶奶照顾得很好,所以我把抚养权给她爸爸,我会经常去看她。”一边说着,一边小王拿出了已经起草好的调解协议,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费、探视时间等都作了详细的约定,甚至连将来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的承担问题都想到了。
 
“本来我最操心的调解方案设计这环节都省了”周法官无奈道,“签份协议只要半小时,但是为你们的婚姻大事倾注了父母毕生的心血啊。”任凭法官如何劝说,小王和小林还是铁了心离婚,签好了调解协议,案件很快了结。
 
据统计,该院审结的9件“90后”离婚案件中,只有1件是判不离,1件撤诉,其余有2件是判决离婚的,5件经诉前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90后”儿媳沉迷游戏   婚姻难继续
   
对方不顾家、沉迷网络游戏、不会做家务、与婆婆无法相处等成为“90后”离婚的主要原因。
 
“90后”的小米和丈夫在中专读书期间相识相恋,2012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举办结婚仪式,2013年2月,却已到法院来起诉离婚,理由很简单:“日子过不下去了。”
 
看似再简单不过的叙述包含了各自的无奈。结婚后,丈夫家因为条件还不错,没让小米出去工作,无聊的小米整日以网络游戏打发时间,丈夫早出晚归,两人交流日渐变少。一起居住的婆婆觉得小米不懂事,在家里也不知道收拾,有时打游戏打到半夜,影响了儿子休息,经常数落她。三个人都觉得过得很委屈,虽然没发生过大矛盾和争吵,但还是觉得不能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了。
 
这对小夫妻最终经过调解离了婚,家里的东西小米什么都没要,一脸轻松地回了娘家。
 
在周法官看来,“90后”的潇洒来自于婚姻生活基础的单薄:婚龄短、无财产、无债权债务。“90后”离婚案件中,婚龄长的不过一两年,短的才几个月,甚至有婚礼第二天就闹矛盾到法院来离婚的,在婚姻的态度上显得随意。
 
慎重对待婚姻 
 
在法官眼里,这群当事人的处事方式还显得“孩子气”,他们的优点是“单纯”,没什么心计,不会为了财产、孩子抚养权等问题争夺不休。但相对的,比较冲动,立足性格问题、家庭琐事细节的纠纷较多。
 
惠山法院民一庭庭长沈强认为,与“80后”相比,“90后”基本上是改革开放后的受益者,成长大多比较顺利,家庭宠爱、社会阅历浅,使得他们对感情的理解还很肤浅,做事往往凭感觉,而缺乏责任感。同时,对婚姻的憧憬和期待远远超出了自己的能力和耐心,为了肆意张扬自己的个性,而伤害了所爱的人。
 
“不要轻易的承诺婚姻,也不要冲动地轻率结婚,而结婚后产生了问题也不要急于抽身,要承担起在婚姻中的责任。”对尚未结婚的年轻人,法官给出了建议,“等足以承受婚姻之重时,再作出结婚的承诺,只有这样,才能创造美好的生活。”
 
 
 
   作者单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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