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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纠纷】前妻债务,该不该偿还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5-04 21:16 访问量:  

2012年9月,镇江某器械公司职工仇先生摊上了一件纠结的事儿。有人拿着他已经离婚并且刚刚死亡的前妻阿凤的借条找上门来,要求仇先生“妻债夫还”,向他支付欠款5万元。近日,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死无对证”的借款纠纷,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承担。
        
离婚后命丧车祸
 
阿凤在出车祸前刚满50岁。女儿也已结婚单过。与仇先生日子过得原本很滋润。但自从2009年起,退岗在家的阿凤学会了打麻将,渐渐上了瘾,经常通宵达旦激战方城。引起仇先生的不满。夫妻俩从此三天一小吵,五日一大吵,家无宁日。2011年6月的一天,仇先生要求阿凤将银行的住房贷款清掉,阿凤却支支吾吾不见行动。在仇先生逼问之下,阿凤道出了实情,原来这几年积余的8万多元早已在麻将室做了“贡献”。 仇先生气不过,翻箱倒柜,竟翻出了一沓典当票据,家中但有的金银器等贵重财物都已被她当掉了。
 
于是,气恨难平的仇先生不顾女儿女婿劝阻,痛下决心要求与阿凤离婚。2011年11月,仇先生与阿凤在民政部门领到了离婚“绿卡”。
 
次年7月,阿凤遭遇车祸死亡。
 
债主现身索债
 
2012年9月的一天晚上,仇先生在家迎到了一位不速之客。他就是自称阿凤债主的冯某。据他说,阿凤曾先后两次共向他借款5万元人民币。一次是2010年8月15日,阿凤说是家里要还住房贷款借了3万元,另一次是2011年2月17日,阿凤以开小饭店差钱为由又借了2万元。这两次借款都是发生在阿凤与仇先生离婚前,并且都是家庭开支,所以应“妻债夫还”。
 
仇先生验了借条,是阿凤的字迹确凿无疑。但他不认为阿凤借款是为了当时的家庭开支。当即拒绝了冯某的要求,于是,冯某一纸诉状将仇先生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原告冯某诉称,被告和阿凤原来是夫妻,阿凤因为归还家庭住房贷款和开小饭店分二次共向自己借款5万元。现阿凤没有归还借款就已死亡,故被告应负责归还这两笔借款。
 
被告仇先生辩称:阿凤即使向原告借款也与自己无关,阿凤长期在外赌博,这5万元根本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即使阿凤与原告的债务关系成立,也是其个人债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仇先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有其女婿、女儿在对应时间内从农业银行
取款和归还并结清银行贷款赎号房产证的证明,开小饭店的承包协议和阿凤居住社区的证明及典当公司查询资料等,以证明阿凤的借据与结清银行贷款、开小饭店无关,以及阿凤嗜赌成性,经常将家中财物拿去典当,有时还将工资卡抵押给他人的事实。
 
判决原告败诉
 
镇江市润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虽然阿凤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5万元人民币均在被告与阿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同理,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应该由个人负责归还。本案中,原告所称阿凤的两笔借款或用于归还贷款、或用于开小饭店,但被告均举证证明银行贷款并非阿凤借款归还,借款时也未经营饭店。结合被告举证证明阿凤生前嗜赌、常将家中财务典当成现金用于赌搏、并将工资卡作抵押,并最终导致离婚的事实,法院认定阿凤向原告借款合计5万元应为其个人债务。现原告以阿凤向其借款为共同债务而主张被告归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3年1月9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
 
[法官提醒] 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债务在离婚时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从该条引申出的含义即不是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近年来,随着家庭消费和经济生活需求的多元化,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此也带来了此类债务发生争议的越来越多。因此,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当事人要审慎把握这个原则,对于夫妻一方以家庭名义借贷较大数额的债务,出借人要慎之又慎,最好请夫妻双方同时在场予以确认,这样,既可以为资金安全多上一道“保险”,也可以减少和避免争议或纠纷的发生。
 
                             
 
 
 
   作者单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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