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锟斤拷锟斤拷师锟斤拷锟斤拷锟斤拷

最新案例

当前位置:南京离婚律师 > 婚姻法规 > 最新案例 >

【赡养纠纷】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 患病老人撤销赠的房产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5-04 21:16 访问量:  

原告薛某与第三人颜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孩薛某某。2008年11月薛某与颜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位于县城某处房屋的产权归女孩薛某某。双方无权买卖该房屋,也无权带他人到该房屋居住。如今后出售,该房屋的售房款全部归女孩薛某某所有,售房款由女方保存,男方加密控制,用于以后女儿薛某某买新房所用。”后原告患病留有肢体残疾后遗症,2010年10月19日经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为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2012年5月30日原告薛某发病,经向110报警求助,110干警到场后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其房内的空调、彩电、冰箱、洗衣机及其生活用品被女儿薛某某搬走,使原告无法居住生活。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第三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赠予给被告及所售房款归被告的约定。本案经多次调解未果。
 
审理中被告薛某某辩称,房屋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不同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予给被告及所售房款归被告的约定。第三人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该项撤销权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发生权利转移后享有的法定撤销权。本案原告与第三人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讼争房屋赠予给女儿薛某某,并办理办更登记。现原告因身患残疾,受赠人即被告却未尽合理的抚助义务,赠与的财产虽已发生权利转移,但原告依法仍有权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薛某与第三人颜某离婚协议书中:“位于XX路XX号房屋赠与给被告薛某某及如出售房屋房款归顾蔚所有”的约定。
 
 
 
 
   作者单位:建湖县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离婚律师www.law510.com分享提供,供广大当事人普法学习。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南京,办公面积达4000平米,经历20多年的发展圣典所已成为江苏地区百人以上大型综合性律所,是江苏本土化人数、规模最大的律所之一。 2012年,圣典所成功获得2013亚青会、2014青奥会法律服务供应商资格,并圆满地为南京举办两届国际赛事亚青会、青奥会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圣典所将坚持以"服务、合作、创造价值"的发展理念,建立专业化法律服务团队,创新增值法律服务方式,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江苏精英律师网庄荣华 手机: 15250975289 律师信箱: 563118707 @q.com 法律QQ : 563118707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栋6-7楼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备案    苏ICP备09090267号-7

本网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如转裁的文章侵犯了你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

X
  • 获得更多方案
  • 预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