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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途擅“炒”代驾司机 鲁莽醉驾四死一伤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5-06 21:49 访问量:  

自醉驾入刑以来,许多私家车主饮酒后自觉放弃酒驾行为,代驾服务业悄然兴起。在代驾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一起由代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四死一伤:午夜高速路上惨烈车祸
 
2011年11月某日晚上,李博、王成、钱德搭乘张安驾驶的小轿车来到一家经常光顾的我市某酒吧娱乐,4人和另外两名朋友华飞、高驰喝了20多瓶啤酒。凌晨时分,华飞、高驰各自打车回家,张安则找来了代驾司机丁嘉,驾驶张安的车载张安、李博、王成、钱德去邻近城市玩。
 
出于安全考虑,丁嘉开车速度并不快,却引来了车上4人的不满,开始胡乱指挥。车上了沪宁高速,行使了三公里左右时,张安再次嫌丁嘉开车太慢,“你开的太慢了,让我来开。”借着酒劲,张安愣是要丁嘉停车,并把他赶下了车。丁嘉有些恼火,“你要来开的话,那我就回去了。”没想到张安虽不满丁嘉开车,却不打算让他走。碍于张安是车主,丁嘉无奈换到了副驾驶座。
 
醉醺醺的张安将车开了不到五公里,车就撞到右侧护栏后冲下路基,车辆严重损坏,张安、李博、王成、钱德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丁嘉则侥幸存活。经鉴定,张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4mg/ml,属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张安负事故全部责任。
 
索赔150万:3搭乘人家属状告车主家属
 
事故后不久,还沉静在失去家人悲痛中的张安的妻子、女儿、父母等4名家属,却接连收到了来自李博、王成、钱德家属的三份诉状,要求对李博、王成、钱德的死亡分别承担5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张安的妻子薛敏是登记车主,张安的侵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四被告均为张安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对原告因死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薛敏辩称,车辆虽然登记在其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张安是合法使用人,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知情,无过错;四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以继承张安遗产为基础,但除了事故中损坏的轿车,张安并未留下其他遗产。张安的母亲情绪尤为激动,认为事故发生前是李博、王成邀请张安开车出去喝酒,明知张安醉酒驾驶还搭乘,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张安的赔偿责任。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还对代驾司机丁嘉产生质疑,认为丁嘉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默许了张安的醉驾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规避风险:代驾行业亟需规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安醉酒后驾驶肇事车辆导致搭乘人李博、王成、钱德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张安应对三人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李博、王成、钱德明知张安醉酒后驾车不予阻止,仍乘坐,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且无偿搭乘张安的车辆,可以适当减轻张安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张安搭载朋友出去玩不属于家事行为,薛敏对事故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此外,肇事车辆虽然一开始由丁嘉代驾,但丁嘉只是受雇佣,事故发生时并未驾驶,不对事故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安对原告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四被告以继承张安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张安应赔偿三原告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指出,本案中代驾司机虽然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折射出代驾市场管理混乱的现状,如果代驾司机能够服务更加规范,坚持不让醉酒者开车,这场车祸或许能够避免。饮酒者请了代驾司机后,不应再中途要求自己驾驶,以身犯险。代驾司机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采取拔车钥匙、报警等方式,阻止悲剧的发生。
 
目前,尚无管理部门对代驾服务行业进行监管,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收费无统一标准,代驾服务多采取口头约定的方式。一旦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代驾司机逃逸,消费者难以获得相应的赔偿。法官建议,应尽快制定行业规范,建立行业准入机制。(文中人物均需化名)
 
 
 
   作者单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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