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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分割纠纷】损失数万元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6-13 21:14 访问量:  

日前,京口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案件。
 
2010年上半年,王某与李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两人见面后互生好感。经过数次的短信、电话以及面对面的交流,两人都觉得对方人不错,很好相处。没过多久,李某就搬至王某家中居住,和王某共同生活。
 
在这之后的某一日,李某向王某诉苦,说家里的弟弟生病了,且家里的钱也用的差不多了,但还差几万块钱。李某和弟弟的感情非常好,现在自己又没钱帮忙,所以心里很难受。王某听后,顿生同情,立即拿出5万元钱给李某,并表示一有时间就和李某一起去看望她弟弟。不过李某在拿到钱的几日后就不见了踪影,王某多方打听终未找到李某,无奈去公安报案。公安经过调查并找到李某询问其相关情况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建议王某去法院起诉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随后王某起诉至京口法院。
 
庭审中,王某称他并未和李某同居,李某曾经口头许诺和他结婚一起过下半辈子,所以他觉得既然这样以后就是一家人,因此出于同情“家人”而给她5万元钱,但这都是她为了骗钱而说的谎话,李某实质是骗了他5万元,并有收条为证。李某则辩称,二人通过朋友认识,虽然相处时间不长,但感情很好,且已经在一起生活了一个多月,的确收了5万元钱,但这钱是王某赠予给她的,她并没有骗王某的钱。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
 
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王某给李某5万元是出于将来能够共同生活的目的,而李某辩称5万元是赠与,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支持。双方一个坚持认为被骗,一个坚持认为是赠与,最后在法官多次耐心的劝说与调解之下,双方都作出让步,王某同意李某返还给他2万元钱,李某将在他家的行李三天内搬走,双方不再往来。
 
 
 
   作者单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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