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州中院受理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周某要求丈夫的情人胡某返还同居期间丈夫赠与的近30万元。近日,该院就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周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正直周某怀孕期间,王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胡某,双方在网上打得火热,很快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为了约会方便,王某与胡某决定买房。两人看中了一套40多万元的房子,胡某出了10多万元首付,贷款30多万元。王某于2010年11月22日从其妻周某的银行卡上两次转账共计17万元,同月25日通过其他人转账129950元,共计299950元至胡某银行账户用于还贷。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的儿子出生了,他舐犊情深,加上对妻子的愧疚,渐渐减少了与胡某见面的次数。而胡某对王某产生了强烈的依赖心理,她非常渴望拥有这个男人,便屡屡向王某逼婚。后见逼婚不成,胡某主动出击,找到周某摊牌。知晓丈夫出轨的真相后,周某痛苦不已,面对悔恨不已的丈夫,周某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她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返还299950元。 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王某身为有妇之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配偶与他人以情人关系交往,此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其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近300000元钱款擅自赠与情人,侵犯了作为夫妻另一方的周某的合法权益,此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且损害他人利益,应属无效。对周某要求胡某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胡某与王某以情人关系交往长达一年多时间,存在一定的生活花销,对返还的款项应酌情予以扣减,遂判决胡某归还周某20万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与胡某均不服,双双上诉到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周某认为这种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利益,应该返还全部款项。而胡某则辩称她与王某相处时,并不知晓王某有家庭,在本案过程中她没有任何过错,而且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自己的份额内赠与自己应该不受限制。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属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其妻周某的财产权益,显然也有悖公序良俗。胡某无偿取得财产,也不构成善意取得,周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人有权要求返还赠与财产,其诉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返还数额的认定,虽然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整体不予分割,但仍应充分考虑《物权法》所赋予的个人财产权利,即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有自由处分的绝对权利,已处分的不能要求返还。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王某存在过错,赠与的财产应返还大部分,一审认定的返还比例并无不当,遂维持一审判决。 |
作者单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由南京离婚律师网www.law510.com分享提供,供广大当事人普法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