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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纠纷】离婚协议房产赠儿子 事后反悔法院判过户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7-29 21:28 访问量:  

夫妻俩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儿子所有,但后来父亲反悔,一直持有房产证明不肯过户。儿子无奈之下将父亲与母亲一齐告上法庭。近日,泰兴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限期二被告将房产过户至儿子名下。
 
张某(男)与王某原系夫妻,二人生有一子张三。近年来,张某与王某感情出现裂痕,二人于2009年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的某处房产归儿子张诺所有。二人离婚后,张某随即搬离该房屋,张三和他母亲王某继续居住在内。转眼四年过去了,眼看着房价节节攀升,张某暗自后悔,觉得当时离婚时一时冲动,不该将房产就那么轻易地交给儿子张三,他也就一直没有将房产进行过户。母亲王某倒无异议,相反还和张三一起找张某,要求他抓紧时间将房产过户至张三名下,但遭到张某的拒绝。无奈之下,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张某协助其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同时,因该处房产系张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办理过户手续需张某、王某共同协助,张诺将母亲王某列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张三所有,该约定是张某与王某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张某、王某共有的房产应归张三所有,张三要求张某、王某协助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泰兴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点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与前妻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写明房产归儿子所有,他离婚后想再反悔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作者单位:泰兴市人民法院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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