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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承担债务 另一方有无还款义务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4-28 19:50 访问量:  

本文来自省法院

张某与李某本是一对令人羡慕的夫妻,因两人吃苦耐劳,挣下了一份不菲的家业。年轻时两人没有生育子女,生活富裕后,两人想要个孩子却哪知李某已无法生育。夫妻两不断争吵,生活不再平静,
 
2012年张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经过劝说,张某撤回了起诉。撤诉后两人矛盾不仅没有缓和,反而愈演愈烈。感情现裂痕张某与李某无法再回到最初的甜蜜与幸福,故张某撤诉后不到一个月,李某便也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因两人确已无和好可能,经法庭主持调解,张某与李某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做出了明确约定。
 
李某与张某离婚一年后,赵某拿着一张由张某出具的10万元借条诉至法院,诉称张某因购房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一年,每三个月付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张某资金周转不开未能支付本金10万元,继续借用并重新立据。借款期限再次届满后,被告仍支付利息未能归还本金。请求判令张某与李某连带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李某情绪激动,表示自己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并对赵某与张某破口打骂,称两人系合伙骗钱。
 
经过两天的庭审调查得知,赵某持有的借条出具于李某起诉与张某离婚诉讼期间,经询问原被告当事人债权债务形成情况及双方举证质证。原来,张某之所以出具该10万元借条,系张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他人担保向赵某借款10万元,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个人便向赵某出具了与担保债务等额的10万元借条。将原保证行为转换为债务承担行为。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名义所借债务,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排除配偶对债务承担责任。张某出具借条给赵某,系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承担该笔债务,赵某接收张某出具的借条,也是以自己的行为对此表示接受。李某与张某此前已进行离婚诉讼。张某向赵某出具借条承担10万元债务系其个人意思表示,应视为其个人行为,不应作为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最终,判令张某独自偿还1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作者单位:泗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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