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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淮区离婚案】1个月离婚、房产、房贷分割-庄荣华律师指导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5-10-19 16:20 访问量:  

                    诉讼离婚1个月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秦淮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离婚】

                                          【仅开庭一次】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长期分居,但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尹江法官【速裁庭】。

   本案立案于2015年9月,结案于2015年10月,历时约1个月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依法分割,我方获取12万元财产折价款,同时男方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全部的房屋剩余贷款本金部分一次性结清,以保证女方彻底的从该房屋贷款中脱离出来。
   3、若男方不能一次性解决房屋贷款问题,则该房屋仍然由男女双方共有,各占50%的份额。
   4、双方无其他纠葛。     
  
律师点评:
    任何一名专业的离婚律师都无法保证100%给当事人第一次一定能够成功离婚,但是可以通过离婚律师专业的经验,代理的技巧以及庭审和调解的策略来协助当事人提供第一次离婚的成功率,同时也协助法院查清事实,纵使第一次最终无法成功离婚,也要为第二次离婚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    
    每一个快速离婚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为该案特殊打造一个律师策略,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
    果然被告仍然不同意离婚,以各种理由坚持双方之间的感情还是存在的,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在本次庭审沟通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充分的发挥律师的调解技巧,同时也耐心的做自己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量我方能够一次性提供一个切实可行,同时能够有效触动对方的操作方案。在庭审中,双方的意见多轮修改,但总体上均照顾双方在法律上的财产权益,同时也预防一系列法律风险,特别是对于女方深恶痛绝的房屋贷款问题,最终也说服男方一次性还清来让女方彻底摆脱贷款的纠缠,而庄荣华律师也为女方在调解方案中设定,待男方将房屋折价款和贷款全部结清之时,女方才配合过户,否则房屋仍然由双方各占50%共有,这样就能够彻底有效的刺激对方履行,也保障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庄荣华律师提供了离婚法律建议,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秦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6年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3年生,汉族,江苏公司员工,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12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尚未生育子女。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被告B负责清偿有关本市止马村房屋的全部剩余银行贷款,于2016年4月14日之前一次性结清,并于2016年10月14日之前给付原告A120000元房屋折价款。待被告B按时足额履行前述约定后7日内,原告A协助被告B办理房屋产权更名手续,本市止马村房屋归被告B一人所有。
    三、如被告B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协议,则本市止马村房屋仍归原告A和被告B共有,双方各自享有50%的房产份额。
    四、双方之间再无财产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0元,由被告B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5年11月14日之前将此款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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