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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江宁区离婚案】女方成功争取孩子抚养权-庄荣华律师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5-11-06 14:16
访问量: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江宁区离婚案2015年11月-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
【成功争取到男孩的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一个月时间,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男方有拖延诉讼之意,因此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男方委托知名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陈晓芳【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男孩抚养权均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
3、女方和男方均有婚前房屋婚后还贷部分,互不主张,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
4、各人债务归个人所有。
5、再无无其他纠葛。
办理离婚时间:2015年10月立案,2015年11月结案成功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本案立案之时,庄荣华律师就书写了相关感情破裂的意见以及分割男方婚前房屋还贷部分的申请意见,意在刺激对方尽快同意离婚,
本案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本案庄荣华律师结合两个孩子长期与女方及女方家人的生活习惯、生活环境等众多因素来综合判决,最终说服对方,同意接受我方的调解意见,全面的签订了调解协议。
女方通过多方比较到
南京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庄荣华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抚养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男孩的抚养权。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
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江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6年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2年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小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儿子C由原告A负责抚养,教育,自2015年11月起,被告B每月给儿子抚养费1500元,至C18周岁止,当月抚养费均于当月月底前付清。被告行驶探望权的方式为:在C三周岁以前,被告于每月的第一、第三周的星期天上午至原告处接走儿子,并于当日下午将儿子送回原告处;在C满三周岁以后,被告于每月的第一、第三周的星期六上午至原告处接走儿子,并于次日下午将儿子送回原告处。
三、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四、双方纠纷已经处理完毕,无其他争执。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人不一定要信佛,但一定要有佛性。所谓佛性,就是自我观照的能力佛性;所谓佛性就是对待他人和自我的善良;所谓佛性,就是坦然面对困境的态度。用佛性待人,自己即佛;用佛性悟人,他人就是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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