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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雨花吸毒贩毒离婚案】女方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庄荣华律师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5-11-07 06:58
访问量: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判决离婚
【雨花区离婚案2015年诉讼成功离婚】
【成功争取到男孩的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一年半时间,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男方有拖延诉讼之意,因此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男方委托知名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薛鹏。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男孩抚养权均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800元人民币抚养费。
3、各人债务归个人所有。
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办理离婚时间:2015年8月立案,2015年10月结案成功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在此次诉讼过程中仅开庭一次即成功判决离婚。
原告希望办理快速离婚,我方为此提供了被告刑事判决来证明了吸毒和贩毒的基本事实,我方又提供了鼓楼法院的判决书,证明了双方的夫妻共同房屋因无法还贷而被银行起诉并优先受偿,双方之间也存在1年半时间不见面联系,再配合一些关于孩子抚养和养育过程中重要问题,最终一系列感情破裂的法律意见全面呈现给法庭,以供判决离婚采用。
通过庄荣华律师代理的离婚纠纷,涉及原告希望离婚的案件,庄荣华律师均会在庭前与对方沟通一下,如果对方同意离婚,庄荣华律师都会建议当事人不要将离婚的理由说的过于具体,这样有利于之后的调解离婚,否则双方对立情绪过高,不利于诉讼活动的展开。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另外一个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本案庄荣华律师结合孩子长期与女方及女方家人的生活习惯、生活环境等众多因素一一列举女方抚养孩子的优势条件,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
女方通过多方比较到
南京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庄荣华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抚养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男孩的抚养权。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
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雨板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7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8年生,汉族,无业。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 0 1 5年1 0月1 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结婚,于2014年6月8日生育婚生子C。被告在原告怀孕7个月时,不顾身为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吸毒、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1 0个月。被告父母却一直对原告隐瞒被告涉毒犯罪的事实,原告直至预产期前2 0天才知道实情。此外,被告还有被债主上门逼债等损伤夫妻感情的事情,并且这些债务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与原告无关。原告曾在2 0 1 4年和2 0 1 5年两次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原告给了被眚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被告仍不思悔改,原告对婚姻已经彻底失去信心,因此再次起诉离婚。由于被告无业,且有涉毒犯罪记录,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而原告具有博士学历和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且孩子尚在哺乳期,由原告抚养孩子定为适宜。综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5 0 0元;3、确认被告的债务与原告无关;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B辩称,首先,原、被告婚前认识十年之久,双方是有充分感情基础的。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被告试图联系原告挽回婚姻,但原告一直拒绝再与被告联系,也没有给被告协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机会。其次,被告之前不同意离婚,是因为双方对财产分割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被告在本案中同意离婚,但前提是分割A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房屋。再次,在离婚的情况下,被告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但要求原告必须配合被告探望孩子,且考虑到原告的经济状况,每月1 5 0 0元的抚养费超出被告的支付能力,希望酌情予以调整。最后,被告认可其个人对外的债务与原告无关。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2 5日结婚,2014年6月8日生育婚生子C。2 0 1 4年5月,被告因贩卖毒品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且被告自身也有吸毒行为。被告自刑满释放至今一直未工作。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子C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原告在此前的2 0 1 4年和2 0 1 5年已经两次起诉离婚,且自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另查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以本人名义购买南京市雨花台区一套,并向中国邮政储蓄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因A未能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A于2 0 1 5年1 0月3 1日前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借款本金1161214. 39元及相应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如果A不能按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行有权就上述还款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对A名下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在债权数额1 1 8万元范围内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案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囚犯贩卖毒品罪而被处刑罚,原告在知情后已经三次提出离婚。此前原、被告虽经法院调解没有离婚,但调解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原告现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巳无和好可能,应予准许。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婚生子自出生一直随原告生活的事实、被告曾经犯罪且有吸毒史等因素,本院认为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为宜,并依法酌定被告承担每月8 0 0元的抚养费。关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因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在另案中可能作为被执行财产且该案尚未处理完毕,可能涉及案外人的权利,因此本案对该房产暂不予处理。关于被告个人债务的确认问题,虽然被告在庭审中已自认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原告无关。但因原、被告双方未能明确指出和确认被告个人债务的范围,且关于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因此,本院在本案中对被告的个人债务问题不予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 0 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B每月探望C二次,原告A予以配合。
四、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被告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 4 0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 0 1 0 5 9 04 0 0 0 1 2 7 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每一次选择必须是一次超越,否则就不要选择;每一次放弃必须是一次升华,否则就不要放弃。选择靠智慧,放弃依心量,正确的合理的选择和放弃才会使得生活更加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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