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案件被告保护婚姻的庭审注意事项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2-28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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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案件被告保护婚姻的庭审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婚姻生活基本方式
2、被告如何建立和巩固夫妻感情
3、夫妻见面的时候与方式
4、双方夫妻生活的重大规划和理想
5、对于被告子女,原告的态度和做法
6、夫妻之间平日有无争执或矛盾,如何解决
7、双方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
8、被告为了挽回婚姻,有何态度
9、聚少离多的生活方式是否真的影响双方感情
尊敬的审判员:
对于原告此次诉讼离婚,被告经过慎重考虑,坚决不同意离婚。
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恋爱至结婚已近10年之久,双方相处了很长时间,彼此都已经非常的信任和了解,也早就过了磨合期,彼此的习性和生活习惯都非常的接近,被告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一段时间外出就职,但一直都没有能阻碍夫妻感情的培养,反而也加深了双方之间的信任感,在原告不在家中的时候,一直都是被告在维系家庭的里里外外,孝敬父母,照顾孩子。
二、诉讼期间,被告多次找原告谈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于原告在诉状里提到的其他的夸大事实,都不符合事实真相,被告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
三、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本案可知原被告婚姻基础比较好,原被告是自由恋爱,恋爱时间相互反复确认对方的性格及人品等重要事宜,在互相深入了解、彼此适应的基础上,双方自愿结为夫妻的,系慎重考虑作出的决定,在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被告双方并没有什么原则性的矛盾,总之,原被告夫妻感情根本没有破裂,而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证据,双方仍然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四、原告作为一名军人,在被告上一段婚姻尾声之时,就开始追求被告,双方经过长时间的相处和确认,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这种结识的方式和感情发展的模式都能够印证,原告对于被告本人的各种情况和特征是十分了解和认可的,希望法庭能够结合这次庭审对于原告进行说服教育来挽救婚姻,维系婚姻。
综上所述,双方夫妻关系的确立系自由恋爱,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一直遵老爱幼,勤俭自律,忠于自己的婚姻,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拆有缘人”,婚姻不是儿戏,而家庭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答辩人恳请法庭调查核实后,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的诉讼请求,维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让原、被告重修旧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