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岁的王女士在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将生活拮据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每月承担800元的赡养费并为其安排房屋居住。日前,丹徒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赡养费纠纷案。 王女士在女儿2岁时与丈夫离婚,女儿随自己生活。2010年女儿5年制大专毕业后留在镇江打临工,2011年11月与镇江小伙徐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与公婆居住在一起,生活并不宽裕。2012年3月,王女士患胆囊息肉,治疗时女儿给付其6000元作为治疗费。出院后王女士三番五次到女儿家吵闹,向女儿女婿索要后续治疗费用以及赡养费,并要求和女儿居住在一起,但因为婆家的住房条件并不好,这个要求要求遭到了女儿及女婿家人的反对。不服气的王女士多次到女儿的婆家争执理论,双方关系十分紧张,总是吃闭门羹的王女士又到女儿单位去吵闹,导致女儿的工作也丢了。最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女儿告至法院,要求女儿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将自己接到婆家好好照顾。 开庭时,王女士与女儿反目成仇,双方各执一词,争吵不休,致使调解工作无法开展。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王女士的女儿虽已成年,但原告王女士未满50周岁,其有固定工作,未丧失劳动能力,而王女士的女儿则无收入来源,是其无力赡养而非有条件却不愿赡养,故王女士要求女儿赡养,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原告黄女士目前身体等情况,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帮助。原告要求和女儿同住,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人民币2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法院也告诫王女士的女儿应当多给予母亲精神上的关怀和支持。 |
作者单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