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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案】被告不同意离婚-首次诉讼判决离婚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2-08 07:08 访问量:  

                     江苏省句容市军婚离婚案
                            被告不同意离婚
                           首次诉讼判决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军婚离婚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为10年,原告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离多聚少,且被告隐瞒婚史和子女的事实,深深印象夫妻感情基础,原告在征得部队政治部的同意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婚姻存续时间久,感情深厚,有和好可能。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律师点评
    本案从严格意义上说,并没有足够充分的贴近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定离婚条件,之所以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取决于从庭审过程中判定夫妻感情基础,婚后夫妻矛盾以及双方处理矛盾的方式,原告离婚的决心,以及被告有无提出合理、可行的和好方案。
    本案系军婚,人民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之际更为慎重,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从一名审判人员到三名审判人员,并且法院也实地至部队了解情况,综合全面对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夫妻矛盾进行评判,最终进行合议庭合议决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句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8 1年生,汉族,户籍地句容市,住某部队分队。
    被告B,女,1 978年6月生,汉族,住句容市。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 1 3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转普通程序由于201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性格不合,且聚少离多,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自201 2年就彻底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B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从恋爱至结婚已有十年之久,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年底,原、被告通过QQ聊天相识,2005年双方见面后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过程中,被告隐瞒了其离婚生子的婚史。2010年,双方在山东省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事争吵产生矛盾,且双方接触交流很少。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债务。2013年2月1日,原告经所在部队政治部同意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军官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政治部出具的2013年2月1日的证明、干部结婚报告表、结婚函及住宿情况登记表、申请结婚报告表以及原被告双方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一旦确立,婚姻双方就应当自觉的受婚姻道德的约束。被告婚前向原告隐瞒了离婚生子的婚史,而这一事实恰恰对原告是否决定于被告结婚起到关键作用,这一事实的隐瞒也影响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被告常常考虑自觉个人的幸福,而忽视了原告的感情,很少去部队探望原告,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破坏了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了原告在部队的工作,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结婚。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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