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案合议庭成员未自行回避-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7-29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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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
成功代理南京疑难复杂离婚案二审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回避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 982年生,汉族,公司行政管理人员,现住南京市某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1 978年生,汉族,员工,现住南京市某区。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A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二审中,经本院审查发现一审合议庭成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法定情形,但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自行回避。故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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