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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楼区离婚案】成功争取两个孩子及孩子房屋产权-庄荣华律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5-10-21 20:25 访问量: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鼓楼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

                         【成功争取到两个男孩的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长期分居,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男方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傅蓉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双方两名子女(2个男孩)抚养权均归我方抚养,对方每年支付12000元人民币抚养费。
   3、双方仅有一套房屋,位于中国境内,其中一半产权归女方,另一方面产权归两个孩子。
   4、女方每年探视孩子一个月时间。
   5、双方个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各人债务归个人所有,无其他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本案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通常两个孩子的家庭一般法院会判决一人抚养一个孩子,这是基本的判决倾向意见,但是本案庄荣华律师结合两个孩子长期在台湾生活,户籍、语言、学校、朋友、家人、以及生活习惯、生活环境等众多因素来综合判决,最终说服对方,同意接受我方的调解意见,另外我方也提供了孩子优秀的学业表现的证明证书等等,均有效的触动对方的抚养决心,在过程中女方放弃抚养权也是一个非常痛苦的决定,但是看到法理、情理以及男方善待两个孩子的方方面面终于同意了我方的全面调解意见。
      男方不远万里至南京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庄荣华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抚养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两个男孩的抚养权。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鼓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汉族,1982年生,南京某公司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男,1974年生,某集团总监,住台湾地区新北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傅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前2007年1月1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C,婚后于2011年5月18日又生育一子,取名D。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D随被告B共同生活,由被告抚养。自本调解书生效次年起,原告A每年7月20日之前给付两个子女抚养费12000元(两个儿子分别为每年6000元),直至C、D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A每年可探望两个子女C、D一次,被告应予以配合。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为: 自2016年起每年7月20日至8月20日两个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一个月。
    四、坐落于宿迁市沭阳县某室由原告A和C、D按份共有,原告A享有该房屋5 0%份额,C、D分别享有该房屋2 5%份额。
    五、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24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B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B当庭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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