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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不孕抱养小孩 不是亲生离婚之时丈夫不要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11-05 21:33 访问量:  

如东一对夫妻婚后因一时没怀上孩子,遂抱养了一个小孩。孰料离婚时丈夫却提出孩子不是自己的他不想帮别人养。近日,如东法院处理了该起离婚纠纷。
 
2008年6月份,如东县河口镇的范某与同镇的女子许某结婚。丈夫范某之前一直从事油漆工作,因而结婚后一段时间一直没有怀上孩子。2009年7月份,夫妻两人商议后决定先抱养一个孩子,这样也能“招一个孩子”来。经过一番打听后两人却发现从年龄上就不符合收养孩子的条件。因为只有年满30周岁的夫妻才能收养孩子。无奈之下,两人遂通过关系办理了生育证,最终将抱养的孩子从法律上确定为两人的亲生孩子。本来有了孩子,两人应该就此幸福的过下去。但丈夫范某长期在外工作,妻子对此很不放心,除了常常电话“查岗”外,妻子还通过手机定位的方式了解丈夫身在何处。但妻子“无处不在”的爱却让丈夫觉得生活都要窒息,范某最终还是出轨了。此时,感觉到夫妻感情已经淡薄的丈夫向法院提起了离婚。
 
庭审中,丈夫范某明确表示自己不想要孩子,尽管户口上登记的是自己生育的孩子,但终究是抱养的,他不愿意给别人养孩子。妻子则对两人走到离婚这一步很伤心,但她却认为收养子随自己生活了五年,彼此间是有感情的。
 
最终通过调解,两人达成了离婚协议,收养子随妻子许某一起生活。
 
 
法官说法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所以严格从法律上来说,因为本案中武某夫妇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小孩的条件。
 
同时,在收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是一样的。从法律上,收养人完全可以不用担心。但是如果收养人情感上始终存在为别人养小孩的想法,最好还是不要收养小孩。本案中,所幸妻子许某对孩子较为有感情,最终法院也调解随其生活。
 
 
 
 
 
   作者单位:如东县人民法院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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